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发改委关于修改完善《南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部分内容的通知

    发布时间:2020-06-15 1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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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南谯区财政局  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  关于修改完善《南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

    (试行)》部分内容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,南谯经济开发区,区直各单位:

    20201月,安徽省财政厅印发《安徽省2020-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(皖财购〔202064号)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,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,将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,将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为60万元。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 “放管服”改革,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经研究,再次对《南谯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财购〔20191号)第四章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第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。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内容通知如下:

    第十八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,应优先从“徽采商城”采购(其中: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,通过直接购买方式采购;20万元及以上、4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,通过反向竞价方式采购),“徽采商城”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,应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购:

    (一)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,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,自行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。其中,规格标准统一、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,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。

    (二)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,采购人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,自行组织采购。

  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财购〔20192号同时废止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      滁州市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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